打架先動手被打成輕傷怎麼辦?

打架,是非常的容易就導致當事人雙方的身體受到傷害的,一般現實生活中的打架都是以爲發生了口角,所以雙方控制不住情緒都會大打出手,但是一般不會有攜帶工具的現象,所以打架也不會造成很嚴重的後果。那麼打架先動手被打成輕傷怎麼辦?

打架先動手被打成輕傷怎麼辦?

一、打架先動手被打成輕傷

只要沒有重傷和死亡的,一般罰款和通知家人領人,有前科的另行處理,派出所不會留下案底,但如果涉及要政審的可能很難透過。

1、派出所爲公安系統的基層組織,上級公安機關的派出機構。在中國,派出所依照國家治安管理法規和上級公安機關規定的權限,其主要任務是:堅決貫徹公安工作的路線、方針、政策;同犯罪分子作鬥爭;防、控各種事故的發生,管理社會治安,維護公共秩序;保障人民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保衛國家安全。

2、派出所網上聯盟,作爲中國警察網警種頻道之一,致力於加強公安派出所和人民羣衆的聯繫,全面介紹全國基層公安民警執法流程、社區警務工作,整合全國各類公安派出所的工作動態,關注和發佈同百姓生活、安全密切相關的新聞資訊,夯實公安基層基礎工作,實現新聞宣傳、經驗交流、資源共享等相結合的公安派出所網上聯盟。

一旦構成輕傷那麼涉嫌故意傷害罪的,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的,同時受害者可以要求民事賠償的,建議積極賠償,取得對方諒解這樣可以爭取從輕處罰的。

立案標準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爲爲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罪立案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⒈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應當予以立案,不需要達到輕傷以上標準。

區分

與一般毆打的界限

一般毆打行爲只是給他人造成暫時性的肉體疼痛,或使他人神經受到輕微刺激,但沒有破壞他人人體組織的完整性和人體器官的正常機能,故不構成犯罪。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毆打行爲表面上給他人身體造成了一定的損害,但顯著輕微,即按《人體輕傷鑑定標準》不構成輕傷的,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因此,在區分故意傷害與一般毆打時,既要考慮行爲是否給人體組織及器官機能造成了損害,又要考察損害的程度。

與故意殺人罪的界限

就一般情況講,兩罪並不難區分,但在碰遇故意殺人未遂造成傷害或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兩種情況時,二罪易混淆。要把握二罪的主要區別在於行爲人是否以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爲故意內容。如果行爲人無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傷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即使客觀上行爲導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以故意傷害罪致死認定;如果行爲人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爲沒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也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司法實踐中,要認定行爲人的故意內容是傷害還是殺人,應遵循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實,從行爲人與被害人的關係,案件的起因、過程、結果、作案的手段、使用的工具、打擊的部位、強度、作案的時間、地點、環境條件、行爲人作案前後的表現等方面入手,進行綜合分析、判斷。

與過失致人死亡的界限

在故意傷害致死的情況下,二者相近之處是:在客觀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在主觀上行爲人對死亡結果的發生往往都表現爲過失的心理態度。二罪根本區別在於,前罪具有傷害他人朝故意,其死亡結果是行爲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而後罪沒有犯罪的故意,是由於過失致人死亡。司法實踐中,依據案情查明行爲人有無犯罪故意,對劃清二罪的界限,至關重要。

強姦、搶劫過程中情節

一般作爲相應罪的加重情節,不再按故意傷害罪論處。

與其他犯罪

《刑法》第234條規定:“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即行爲人在實施其他犯罪的過程中,傷害他人,刑法另有規定的,應按有關條文定罪量刑。如犯強姦、搶劫、放火等罪致人傷害的,應分別依照各相應條款定罪量刑,不依故意傷害罪論處。

打架先動手被打成輕傷,打架先動手,那麼你就是過錯方,如果將別人打成了輕傷,那麼就已經構成了故意傷害罪了,自然就要接受法律的制裁,但是如果說你被打傷了,就是對方有過錯,對方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現實生活中對於打架的處罰,屬於行政方面的內容,一般的執行機關就是我們常見的公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