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動手打人反而被打傷怎麼處理

一、先動手打人反而被打傷怎麼處理

先動手打人反而被打傷怎麼處理

1、先動手的人雖然爲受害人,但是鑑於其對於矛盾的激化負有過錯,後動手打人的人有權要求減輕賠償責任。

2、關於賠償責任的減輕比例,雙方可以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案情及雙方客觀上過錯的程度比例,予以酌定。

3、受害人因被毆打所導致的,合理的、必要的、與損害後果存在關聯性的損失,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宿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後續治療費等費用,打人者作爲侵害人應當給付。

4、如果受害人的傷情比較嚴重,給受害人帶來較大精神損害的,受害人有權主張合理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二、動手打人需要承擔哪些責任

打架了,雙方都有責任,對於先動手的,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

雙方因民事糾紛而引起的打架鬥毆,需要根據雙方的過錯來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一般來說,先動手的一方過錯責任較大,當然如果對方侮辱、誹謗在先,情節惡劣的,那責任就另當別論了,具體雙方責任大小是需要法院綜合全案來確定的。

如果是一方無故毆打另一方,那麼被打一方是可以採取正當防衛的,給對方造成的損傷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如果造成輕傷以上,就構成故意傷害罪,要判刑的。按照下面的條款判處。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爲。司法實踐中對本罪的認定和處罰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行爲人有非法故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爲是構成本罪的關鍵。對此應注意以下兩點:

(1)傷害行爲的非法性是構成本罪的前提。如果傷害行爲是合法的,如正當防衛或者緊急避險過程中造成一定傷害的,則不構成犯罪;

(2)本罪故意傷害的必須是他人的身體健康。自傷行爲不能構成本罪,特殊情況下可能構成其他罪,如軍人戰時爲逃避軍事義務自傷身體的,應按照《刑法》第434條的規定,以戰時自傷罪論處。

(二) 構成本罪的傷害程度限於輕傷、重傷、傷害致死三種情況。輕傷以下的輕微傷和一般的毆打行爲,不能構成本罪。

(三)本罪主體的刑事責任年齡因傷害程度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致人重傷或者傷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年齡爲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致人輕傷的,則須已滿16週歲才能構成本罪。已滿12週歲不滿14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四)對於《刑法》明確規定以其他罪論處的故意傷害行爲,應按照刑法有關條款定罪處罰,而不能以本罪論處。

(五)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另外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犯本罪的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打架一般是看情節的嚴重性,如果情節不是很嚴重,那麼屬於民事糾紛,一般主要是以教育爲主懲罰爲輔,但是打架情節比較嚴重,那麼是根據情節判斷的,不管是誰先動手,最後是根據案情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