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訴訟中止仲裁

中止訴訟中止仲裁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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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中止


訴訟中止是指在訴訟過程中,訴訟程序因特殊情況的發生而中途停止的一種法律制度。根據行政訴訟法和審判實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予以中止:

1、作爲原告的自然人死亡,需要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2、作爲原告的自然人喪失訴訟行爲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爲原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繼承人的;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