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合爭議仲裁時效期

動合爭議仲裁時效期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爲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爲: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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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期限


仲裁時效爲一年。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民法通則規定的一般民事權利時效爲兩年,特殊的民事權利訴訟時效爲一年。勞動法的這一時效規定區別於民事爭議的訴訟時效期間,這是基於勞動爭議案件的特殊性而作出的規定,旨在儘快地解決勞動爭議。但在實際執行中,由於有些勞動爭議案件的情況很複雜,勞動者難以在六十日內申請仲裁,往往因爲超過了仲裁時效而得不到法律保護。尤其是在勞動力供大於求的形勢下,一些勞動者如剛畢業的大學生、農民工等明知權利被侵害,爲了與用人單位維持勞動關係,保住“飯碗”,不會一發生勞動爭議就去申請仲裁,往往是最後沒有辦法,迫不得已纔去主張權利,這時候可能已經過了六十日的仲裁時效期間。因此,在立法過程中,有許多意見認爲勞動法中規定的六十日的時效期間過短,不利於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本法參照了民法通則關於特殊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的規定,延長了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將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規定爲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