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裁決生效時間

勞動仲裁裁決生效時間

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有關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仲裁委員會處理爭議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則,先行調解,及時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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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出裁決後多長時間生效

勞動仲裁裁決書分兩種,終局裁決書和非終局裁決書,生效時間不同:

1.終局裁決書:

在裁決書作出之日發生法律效力,但勞動者收到裁決書的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勞動者起訴後又撤訴的,裁決書在法院准予撤訴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生效。

並且,收到終局裁決書後,勞動者起訴的,法院將不受理企業的撤銷裁決的申請,只有勞動者起訴被駁回或者勞動者撤訴的,企業才能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仲裁裁決書中既有終局裁決事項又有非終局裁決事項的,當事人向法院起訴的,法院按非終局裁決處理。

2.非終局裁決:

當事人未起訴的,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滿15日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裁決書
中部分事項起訴的,仲裁裁決也不發生法律效力;仲裁裁決是對多個勞動者的,對未起訴的勞動者
仲裁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對起訴的勞動者不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