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申請離婚登記當事人應當具備的條件
1、夫妻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現役軍人可以在出具證明的團以上政治機關駐地婚姻登記處或非現役軍人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
2、雙方應共同申請、共同領證,不能委託辦理
3、當事人提供的證件和證明材料應齊全。
4、雙方不屬於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或無完全民事行爲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