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調解法實施條例

勞動仲裁調解法實施條例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爲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爲: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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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第四十七條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爲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八條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僞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爲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覈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對於勞動爭議,勞動仲裁機構必定是按照仲裁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標準來判定的,如果不服勞動爭議仲裁管轄裁定,覺得該結果有誤或者能夠提供更多的證明材料,也可以向當地的法院發起訴訟,要求重新判決。或者如果有其他的意見和要求,也可以諮詢律師365相關律師,根據實際情況,來判定是否有提起訴訟的必要,能不能獲得更大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