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仲裁裁決不服怎麼辦?
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一方當事人可以向當地的人民法院進行起訴。如果一方當事人在有效期內既不起訴又不履行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當地的人民法院申請進行強制執行。如果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應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的15日內及時的向法院起訴。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三條: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勞動仲裁後單位不服怎麼辦?
可以直接向基層人民法院起訴,對基層法院的判決不服,還可以向中級法院上訴。《勞動爭議調解仲裁》規定,當事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於一裁終局的案件,單位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三、勞動仲裁書下來怎麼辦?
勞動仲裁書下來後:
1、如果對仲裁不服,自收到裁決書後十五內,向法院起訴;
2、如果勞動者不起訴,裁決生效;
3、對於生效裁決,等待義務方主動履行;
4、在履行期滿後,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員工申請勞動仲裁後,單位對仲裁機構裁決的結果不服的,可以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基層法院重新審理後,下達判決結果。若單位對基層法院的判決結果也不服,還可以向中級法院上訴。收到裁決書之後的15日內可以申請訴訟,超過該期限沒有訴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