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門仲裁裁決必須履行嗎

一、勞動部門仲裁裁決必須履行嗎

勞動部門仲裁裁決必須履行嗎

需要在規定的法定時間內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根據這個規定,在仲裁庭作出的裁決生效,並在履行期滿後,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首先,仲裁裁決的強制執行應當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申請。當被執行人在國外的,由當事人直接向被執行人所在國的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裁決的承認及執行。被執行人在中國境內的,國內仲裁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執行。涉外仲裁裁決,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中級法院執行。由於我國人民法院對仲裁裁決的執行案件實行級別管轄,因此,被執行人在中國境內的,其級別管轄參照人民法院受理訴訟案件的級別管轄的規定執行。

其次,當事人應該向人民法院提交仲裁裁決強制執行的申請書和有關材料,包括仲裁裁決書(正本)、仲裁裁決書送達證明、仲裁協議書或者有仲裁條款的合同書以及人民法院規定要提交的其它證明檔案及材料。被執行人在國外的,按其所在國法院的規定提交材料。

最後,申請仲裁裁決強制執行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當事人雙方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爲六個月,當事人中有一方是公民的爲一年。申請仲裁裁決強制執行的期限,自仲裁裁決書規定履行期或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仲裁裁決書規定分期履行的,依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向外國的法院申請仲裁裁決強制執行的期限,按該國的法律規定處理。

二、仲裁裁決執行的申請期限

仲裁裁決執行的申請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超出期限申請執行,法院將駁回其申請,不予執行。《民事訴訟法》第219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爲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爲六個月。前款規定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

三、裁決不予執行的法定情形

《仲裁法》第63條規定:“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覈實,裁定不予執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17條第2、3款的規定,可以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情形有: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五)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枉法裁決行爲的;

(七)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

另外,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的規定,對於我國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裁定不予執行的法定情形有: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被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於其他不屬於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

(四)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五)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遇到勞動爭議的情況下,雙方不能協議解決的,會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是當事人到勞動部門提交仲裁單,然後仲裁機構根據當事人遞交的材料先對雙方進行調解,在雙方調解無效的情況下,在進行下一步仲裁,仲裁提交材料時間在接受材料後的十天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