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爲最終裁決嗎?

一、仲裁裁決爲最終裁決嗎?

仲裁裁決爲最終裁決嗎?

1、仲裁裁決一般爲爲最終裁決

根據《仲裁法》

第九條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3、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有仲裁協議;

(2)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3)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

二、仲裁程序的步驟主要有哪些?

(1)申請和受理。

申請,是指一方當事人根據合同仲裁條款或事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發生的爭議依法請求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的行爲。提起仲裁申請是當事人爲獲得仲裁、解決糾紛的一種請求,是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一種手段,也是仲裁機構行使仲裁權的前提。只有當事人提起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才能受理案件

受理,是指仲裁機構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後,認爲符合受理條件,決定立案進行仲裁的程序。受理是仲裁程序的開始,是仲裁機構開始行使管轄權的標誌。

(2)仲裁庭的組成。

仲裁機構仲裁案件,不是仲裁委員會直接仲裁,而是透過一定的組織實現的,這個組織稱爲仲裁庭。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庭組成有兩種組織形式:

①獨任仲裁庭,即由一名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

②合議仲裁庭,即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仲裁庭的組織形式由當事人約定,仲裁員由當事人選定或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3)開庭和裁決。

開庭是仲裁庭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蔘加下,對仲裁請求進行實體審理和裁決的活動。開庭是仲裁活動的實質階段。其目的是查-清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確認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並非所有的糾紛發生之後,都可以提出仲裁請求,也即提起仲裁是需要滿足一定條件的,這些條件包括可以拿出之前簽署的有效的仲裁協議、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且也是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的請求。根據規定,裁決是終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