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仲裁複議與裁決

調解仲裁複議與裁決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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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決與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指相對人認爲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申請,行政複議機關對該具體行政行爲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審查的活動。受案範圍包括(1)具體行政行爲的合法性、合理性(2)附帶審查部分抽象行政行爲:除國務院規定以外的其他規範性檔案。

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或法定授權的組織,依照法律授權,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與合同無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爲。因此,行政裁決的主體是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機關,對象是與行政管理有關的民事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