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集體對其所有的財產享權利有什麼

城鎮集體對其所有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城鎮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本集體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城鎮集體對其所有的財產享權利有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