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失信提示函是什麼意思

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風險告知書是法院在執行階段向被執行人送達的一個法律文書,其內容是告知被執行人如果不主動履行的,會被按規定被加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可能產生的影響,以促使被執行人早日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規定的義務。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第五條
人民法院向被執行人發出的執行通知中,應當載明有關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風險提示等內容。
申請執行人認爲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並作出決定。人民法院認爲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依職權決定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人民法院決定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應當製作決定書,決定書應當寫明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理由,有納入期限的,應當寫明納入期限。決定書由院長簽發,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決定書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律文書送達方式送達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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