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普通法院分爲四級。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進階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審判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其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代表國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會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或其他的干涉。《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設定和職權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分爲:(一)最高人民法院;(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三)專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