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的事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三條規定: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
(一)自然規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衆所周知的事實。
(三)根據法律規定推定的事實。
(四)根據已知的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五)已爲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六)已爲仲裁機構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七)已爲有效公證文書的文章" target="_blank" >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的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反駁的除外;第五項至第七項規定的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