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適用的訴訟程序是什麼程序?

(1)同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稅額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然後可以在收到稅務機關填發的繳款憑證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複議。

稅收適用的訴訟程序是什麼程序?

(2)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稅收強制執行措施及行政處罰行爲不服,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或者稅務機關採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複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3)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阻止出境行爲,拒絕頒發稅務登記證、出售發票或不予答覆的行爲以及責令提交納稅保證金或提供納稅擔保的行爲不服申請複議,可以在知道上述行爲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複議。

透過以上內容,我們可以知道稅務行政複議訴訟時效是是六十天,有一些特別的情況也會產生延長或縮短,在提請複議時一定要事先詢問好,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依法進行,不能想當然。

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認爲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爲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爲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行政行爲。

(一)複議申請人對國家稅務機關作出的不予受理其複議申請的裁決不服,可自收到不予受理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複議機關不予受理的裁決本身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複議申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及行政處罰行爲不服,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或者國家稅務機關採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如果是遇到了相關稅收繳納的問題的時候,是可以及時的向當地的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的,但是此時我們是需要注意相關的複議程序的規定的,因爲無論是複議程序還是訴訟程序都是關係到我們的公民的民事權益以及稅收的財產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