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仲裁裁決的流程是什麼?

在如今這個經濟發達的時代,國家與國家之間進行交易是很常見的事,我們國內進行商品交易的時候肯能會出現一些意外而導致交易出現問題,這個時候我們就會拿起法律的武器到法院進行判決,國家和國家之前進行交易也是會多少出現問題的,然後每個國家的法規都不一樣,就會導致實施衝突,那麼我們就會請國外仲裁來進行裁決,那麼國外仲裁裁決的流程是什麼呢,下面就跟小編一起來看看。

國外仲裁裁決的流程是什麼?

(一)仲裁申請和受理階段

仲裁機構受理爭議必須以雙方當事人的仲裁協議爲據,但單有仲裁協議,並不能自動地引起仲裁審理程序的開始,還必須由一方當事人提出仲裁申。仲裁申請的提出是開始仲裁審理程序的最初法律步驟。

仲裁程序自仲裁委員會或其分會發出仲裁通知之日起正式開始。仲裁委員會收到當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請書後,認爲符合受理條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同時向被申請人發出仲裁通知書及附件。

雙方當事人在收到受理通知書或仲裁通知書後,應當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1、申請人須在規定的期限內預交仲裁費用,否則將視爲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

2、被申請人可在仲裁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答辯書;

3、分別做好證據材料的核對及整理工作,必要時可提交補充證據;

4、及時提交仲裁員選定書、法定代表人證明書、詳細寫明委託權限的授權委託書等有關材料;

5、在被申請人下落不明的情況下,申請人應主動查找其下落,並向仲裁委員會提交被申請人的確切住所,否則將影響仲裁程序進行;

6、被申請人若要提出仲裁反請求,則必須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提出。此外,雙方當事人均有權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有權委託律師和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

(二)組庭階段

雙方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和選定仲裁員。若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最後一次開庭終結前當事人未書面提出仲裁員迴避申請的,不能再提出仲裁員迴避申請。因迴避而重新選定或指定仲裁員後,當事人可以請求已進行的仲裁程序重新進行,是否准許,由仲裁庭決定。

(三)開庭審理階段

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在收到開庭通知書後,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當事人若確有困難,不能在所定的開庭日期到庭,則可以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庭提出延期開庭請求,是否准許,由仲裁庭決定。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視爲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決;

2.在庭審過程中,當事人享有進行辯論和表述最後意見的權利;

3.雙方當事人應當嚴格遵守開庭紀律。

4.當事人申請仲裁後,有自行和解的權利。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做出裁決書,也可撤回仲裁申請。在庭審過程中,若雙方當事人自願調解的,可在仲裁庭主持下先行調解。調解成功的,仲裁庭依據已達成的調解協議書製作調解書,當事人可以要求仲裁庭根據調解協議製作裁決書。調解不成的,則由仲裁庭及時做出裁決。

5.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爲需要鑑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共同約定的鑑定部門鑑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鑑定部門鑑定,鑑定費用由當事人預交。

(四)裁決階段

仲裁庭在將爭議事實調查清楚、宣佈閉庭後,應進行仲裁庭評議,並按照評議中的多數仲裁員的意見做出裁決。若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則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做出裁決。

採用書面形式,並附裁決所依據的理由。

效力:原則上具有終局性、準司法性。

例外情形:仲裁協議無效、仲裁程序不合法、仲裁庭越權、適用法律錯誤等。在此情形下可申請法院撤銷

(五)申請承認與執行階段

我國對《紐約公約》保留:互惠保留(締約國境內)、商事保留(契約性與非契約性)。與我國沒有條約關係的,則以互惠原則處理。

執行機構:被執行人所在地或財產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

程序:當事人申請——2個月內裁定

a、裁定不執行的報進階人民法院審查,

b、進階人民法院仍裁定不執行的報最高人民法院審查)——裁定執行的6個月內執行完畢。

以上就是小編給大家總結的國外仲裁裁決的流程,國外仲裁機構的存在很好的解決了國家與國家之間的法律矛盾,現在很多人也比較信服國外仲裁的裁決,當我們自己在做國際貿易時,與買賣方出現的問題,我們就可以向國外仲裁機構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讓仲裁進行裁決,也避免發生國際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