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足綁架罪的成立要件還會受到刑事處罰嗎?

一、不滿足綁架罪的成立要件還會受到刑事處罰嗎?

不滿足綁架罪的成立要件還會受到刑事處罰嗎?

不滿足綁架罪的成立要件就不會受到刑事處罰,綁架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健康、生命權利及公私財產所有權利。在司法實踐中,行爲人常常以危害被害者相威脅,迫使其家屬交付贖金;在綁架過程中,被害人往往受虐待、重傷甚至慘遭殺害;還有的將被害人危害後再勒索財物。

2、客觀要件。客觀方面表現爲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爲。

3、主體要件。犯罪主體爲一般主體。

4、主觀要件。主觀方面由直接故意構成,並且具有勒索財物或者扣押人質的目的。

二、綁架罪的認定標準

1、劃清綁架罪與拐賣婦女、兒童罪中綁架婦女、兒童的界限。這兩種犯罪犯罪手段上都使用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但有明顯區別:一是犯罪的目的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被綁架人的財物、扣押人質爲目的,後者以出賣被綁架的婦女、兒童爲目的。二是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綁架的對象是指包括婦女兒童在內的一切人,後者則僅指婦女兒童。

2、劃清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的界限。近幾年來,社會上出現了因債權債務關係引起的“人質型”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案件,即以強行扣押“人質”的方式,脅迫他人履行一定行爲爲目的的違法犯罪行爲。“一定行爲爲目的”,實踐中大多是健債款,要求“以錢換人”。這種行爲從形式上看與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以勒索財物爲目的的綁架行爲很相似,但實質上有很大區別:第一,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財物爲目的,後者以逼索債務爲目的,以扣押“人質”作爲討還債務的手段。第二,犯罪對象不同。前者以綁架的人自身完全無過錯,而後者以綁架的“人質”大多自身有過錯(如欠債不還),甚至有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爲,也有的純屬索然無辜。因此,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三款明確規定,“爲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規定處罰。

三、綁架罪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239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1)以勒索財物爲目的綁架他人的;

(2)綁架他人作爲人質的;

(3)以勒索財物爲目的偷盜嬰幼兒的。綁架罪是行爲犯,行爲人只要實施了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行爲,就應當立案偵查。

綁架的行爲一般都是以報復或者是勒索錢財爲目的的,其家屬在接受到綁匪的勒索電話時,不要盲目的相信其只要支付贖金就可以就會家屬的謊言,而是需要即可下個公安機關報警,此時公安機關一般是會投入到該綁架案之中來的,一旦認定滿足了綁架罪的構成要件,一旦將犯罪主體抓捕,就會判處其承擔相應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