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足黑惡勢力犯罪的一般構成要件還會被判處刑罰嗎?

一、不滿足黑惡勢力犯罪的一般構成要件還會被判處刑罰嗎?

不滿足黑惡勢力犯罪的一般構成要件還會被判處刑罰嗎?

不滿足黑惡勢力犯罪的一般構成要件就不會被判處刑罰,對於黑惡勢力犯罪的罪名在刑法的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當中說明了,一些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一般處三到十年的有期徒刑,而對於參與活動的行爲人都會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會根據實際造成的後果來確定。

二、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特徵:

(一)組織結構比較緊密,人數較多,有比較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有較爲嚴格的組織紀律;

(二)透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

(三)透過賄賂、威脅等手段,引誘、逼迫國家工作人員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活動,或者爲其提供非法保護;

(四)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範圍內,以暴力、威脅、滋擾等手段,大肆進行敲詐勒索、欺行霸市、聚衆鬥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第二條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發展組織成員”,是指將境內、外人員吸收爲該黑社會組織成員的行爲。對黑社會組織成員進行內部調整等行爲,可視爲“發展組織成員”。港、澳、臺黑社會組織到內地發展組織成員的,適用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三條?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又有其他犯罪行爲的,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對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應當按照其所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參加者,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犯罪處罰。對於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沒有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或者受矇蔽、脅迫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情節輕微的,可以不作爲犯罪處理。

黑惡勢力的存在危及到了爲國的社會治安,故此若是在生活中,我國發現了黑惡勢力的存在,可以及時的向當地的公安機關舉報,此時公安機關需要先偵查此涉及到黑惡勢力的案件之後,確定已經滿足了黑惡勢力的要件,纔會交給檢察院來處理該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