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足什麼要件構成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

犯本罪的,即是明知是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需要進行解救而不進行解救。對於因不解救而造成嚴重的後果而言,則可能屬於過失,也可以是間接故意。至於其動機可多種多樣,有的是怕麻煩,有的是怕報復,有的是爲了私情等,其動機如何,則不影響本罪成立。則構成了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

滿足什麼要件構成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

本罪的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婦女、兒童的職務活動和國家機關的信譽。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本應認真負責地履行自己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職責,如果其拒不履行其職責,不但使國家工作人員解救婦女、兒童的職務活動不能進行或難以進行,還會使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親屬和羣衆對國家機關不信任和不滿,損害國家機關的信譽。

被拐賣的婦女與兒童,是指爲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所控制、出賣的婦女與兒童,包括出於出賣目的,而爲犯罪分子所綁架的婦女、兒童及所偷盜的嬰幼兒。被拐賣的婦女與兒童如已被他人收買的,也應屬於被拐賣的婦女與兒童,從而可以成爲本罪對象。被綁架的婦女與兒童,是指實施綁架的犯罪分子所控制的婦女與兒童,如出於勒索財物的目的而綁架的婦女、兒童以及除出賣目的之外的其他目的而進行綁架並把被綁架人作爲人質的婦女與兒童。不屬上述的婦女與兒童,即使爲犯罪分子所控制如進行非法剝奪人身自由、強姦、強制猥褻婦女、猥褻兒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所暫時或較長時間控制的婦女及兒童,也不可能成爲本罪對象。對於後者這種婦女與兒童,置之不顧,不進行解救的,不可能構成本罪。

本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爲。

本罪的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負有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範圍是非常寬泛的,但只有那些負有特定的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纔可能成爲本罪的主體。雖然本人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但其如果不負有特定的解救職責,便不能構成本罪。這裏的解救職責,是指在職務範圍內或責任範圍內具有解救的內容。在我國,負有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一般包括各級人民政府中主管解救工作的工作人員、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負有會同公安機關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法院、檢察、司法、民政甚至婦聯部門等的工作人員。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雖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但不負有解救職責的,不能構成本罪。

犯本罪的,如果有解救這種行爲的職責,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的。綁架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舉報或者其他人的現場求救而不進行解救的,造成嚴後果的行爲、就構成了本罪的犯罪事實,應根據其不解救的時候的具體情況而確定其判刑的標準。並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