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司法解釋

一、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司法解釋

(二十九)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案(第416條第1款)

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是指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公安、司法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爲。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因不進行解救,導致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親屬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2、因不進行解救,導致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被轉移、隱匿、轉賣,不能及時解救的;

3、3次以上或者對3名以上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的;

4、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三十一)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案(第四百一十六條第一款)

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是指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公安、司法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爲。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導致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或者其家屬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導致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被轉移、隱匿、轉賣,不能及時進行解救的;

3、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3人次以上的;

4、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5、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