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的認定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關於保護婦女、兒童、禁止買賣婦女兒童的法律、法規和司法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

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的認定

二、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爲以下兩個方面:

1、負有解救被拐賣、被綁架的婦女、兒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職責規定不履行解救職責,或者對解救危情充耳不聞、視而不見、坐視不管;

2、由於負有解救被拐賣、被綁架的婦女、兒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職責規定造成婦女、兒童被拐賣、被綁架及其他嚴重後果。

三、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構成本罪主體的必須具有負有解救被拐賣、被綁架婦女、兒童職責的身份,實施了不解救行爲,才構成本罪主體,其他人不構成本罪主體。

四、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行爲人明知不解救被拐賣、被綁架的婦女、兒童是違反職責規定仍不予解救,放任被拐賣、被綁架的後果發生的故意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