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的既遂與未遂怎麼界定?

搶劫罪的既遂與未遂怎麼界定?

搶劫行爲是嚴重的暴力性犯罪,搶劫不僅對被害人的人身可能會造成傷害,對受害人的財產可能也會有侵害。那麼,是不是隻有獲得被害人的財物纔是搶劫罪的既遂呢?搶劫罪的既遂和未遂怎麼界定?

一、搶劫罪既遂與未遂的界定

關於搶劫罪的既遂與未遂,在法學界與司法實踐中主要存在以下幾種主張:

1、搶劫罪侵犯的主要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因而界限應當是以行爲人是否佔有公私財物爲標準。

2、搶劫罪不僅侵犯財產權利同時還侵犯人身權利,而且人身權利應當被認定爲主要權利,因此即使未搶到財物但是給當事人的人身造成危害的也應當認定爲犯罪既遂。

3、財物的到手和致人重傷或死亡與否是區分本罪既遂和未遂的標準,如果沒有搶到財物但是致人輕傷的應當被認定爲搶劫未遂。

4、犯罪的既遂,只是針對犯罪的基本構成要件是否齊備來區分。結果加重犯或者情節加重犯,只要具備法定的加重結果或情節,就是齊備了所有的構成要件,成立既遂。筆者認爲應當區分普通搶劫罪、轉化型搶劫罪、加重搶劫罪三種不同情況。

二、轉化型搶劫罪既遂和未遂的標準

轉化型搶劫罪既遂與未遂標準問題,主要有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爲轉化型搶劫罪是按《刑法第263條所規定的一般搶劫罪處罰,其既遂與未遂的標準也應該與一般搶劫罪相同。

另一種觀點認爲只要行爲人實施了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行爲,轉化型搶劫犯罪就是既遂,即轉化型搶劫罪沒有未遂。

筆者認爲,轉化型搶劫罪仍應以採取盜竊、詐騙、搶奪取得財物後,爲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實施暴力、脅迫行爲時,被害人的財產權益是否受到實際損害作爲標準區分既遂和未遂。此類犯罪仍屬於貪利型犯罪這一本質特徵,把着重點應放在被害人是否失去對財產的實際控制上,而不在於是否實施了暴力、脅迫行爲,而不是以是否實施了暴力、脅迫行爲決定既遂與未遂的區別。

如果對這種情況認定爲既遂,出現的後果是:在普通搶劫的場合,採用暴力手段而未得到財物,一般只能是搶劫罪的未遂。事後搶劫的危害性和危險性不至於超過普通搶劫罪,把普通搶劫當未遂處罰的情形,在轉化型搶劫罪中按既遂處理,顯然有失公允。

以上關於搶劫罪的既遂和未遂的認定是由本站小編爲您整理提供的。小編在此提醒:搶劫罪的既遂標準就是行爲人是你控制被害人就成立的,不要求行爲人一定要取得財物。如果生活中,你是搶劫罪的受害人,需要透過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委託本站網站的專業刑事方面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