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的未遂和既遂

搶劫罪的未遂和既遂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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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的既遂和未遂如何區分


關於搶劫罪既遂與未遂的區分標準,是法學界和司法實踐中爭論的一個重要問題,概括起來主要有三種觀點:

1、應以行爲人的搶劫是否非法佔有了公私財物爲標準,已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爲既遂,尚木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是未遂。

2、認爲搶劫罪是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爲特徵的侵犯財產權利,同時也侵犯人身權利的犯罪。因此,無論搶到財物與否,只要在搶劫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就是既遂;

3、認爲本條對搶劫罪分兩款作了規定,實際上是兩個犯罪構成,因此,應當按照兩種情況,分別確定既遂與未遂的標準,即第一款是一般搶劫罪,就應以搶到財物與否爲既遂與未遂的標準;第二款是結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的問題。

區分搶劫罪的既遂與未遂,應當以搶劫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是否具備,即法定的犯罪結果是否已經造成爲標準。依照本條的規定,搶劫罪的犯罪構成有基本的和加重的兩種形態。因而,其既遂未遂標準應分別考察,當犯罪事實屬於基本的犯罪構成時。以行爲人所實施的行爲,是否取得財物爲準;當行爲人的行爲屬於本條所定加重情節之一時,已具備加重形態的全部要件,無論行爲人是否搶到財物,應是犯罪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