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戶搶劫有既遂和未遂嗎

一、入戶搶劫有既遂和未遂嗎

入戶搶劫有既遂和未遂嗎

由於我國《刑法》分則將搶劫罪歸入侵犯財產罪之類罪,即表示犯罪行爲人的主觀目的是爲了劫財,其行爲最終指向的也是被害人的財產權利,因此根據法益侵害說,普通搶劫罪既遂與未遂的區分應以財產權益是否受到實際損害爲標準。而財產權益是否受到實際損害應以被害人是否失去對財產的實際控制爲限,而不應以行爲人是否非法佔有財產爲標準。因爲行爲人是否實際佔有取得財物,如何處置,已與刑法保護權益的意旨相去甚遠了。

《刑法》作爲以懲治犯罪行爲人爲對象的強制手段,將重點放在懲處犯罪行爲人侵犯他人財產權利的主觀罪過,並保護被害人的財產權利加以考慮,則是立法者如此分類的立足點,多數國家的立法都是如此。當然,這並不是說立法者對行爲人所造成被害人人身權利的侵犯,可以忽略不計的,原因就是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所受到的侵犯,從危害結果上講,有時甚至遠遠超過其財物所受到的侵犯,往往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的惡果。所以《刑法》第263條對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作出加重處罰的規定,屬於結果加重犯。由此,行爲人是否搶到被害人的財物,是分析其搶劫行爲是否產生危害結果的一個方面;行爲人是否造成被害人人身權利中傷(包括輕傷、重傷)、亡的後果,也應是分析其搶劫行爲是否產生危害結果的另一個方面。假如這兩方面中任何一方產生了危害結果,成立犯罪既遂則符合搶劫罪屬於結果犯的原理。

二、搶劫罪屬於結果犯嗎

搶劫罪是行爲犯,刑法對構成搶劫罪沒有規定數額、情節方面的限制,只要行爲人當場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了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爲,無論是否搶到錢財,也不論實際搶到錢財的多少,原則上都構成搶劫罪,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