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吸毒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容留吸毒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容留他人吸毒,主要指的是人們通常所說的開設地下煙館或變相煙館的行爲。近幾年來,某些賓館、飯店、舞廳也成爲吸毒的場所,導致吸毒人數上升,因此刑法設定了容留他人吸毒罪對這種行爲予以了嚴厲懲處。但此時也要達到了規定的立案標準之後,才能認定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下文中,本站小編帶來最新容留吸毒立案標準的內容,幫助你進行了解。

一、什麼是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爲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的行爲。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們的身心健康。

容留吸毒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第2張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實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爲,所謂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給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場所。既可以是行爲人主動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動前來時被動提供。既可以是有償提供,也可以是無償提供。提供的地點,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親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隱藏的場所,一般則是行爲人專門爲吸毒者準備的某種比較固定的場所。至於爲他人提供吸毒場所的次數、人數以及提供時間的長短,均對本罪的構成毫無影響,即不論容留幾人,也不論容留了幾次,以及多長時間,都可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構成本罪,一般應以牟利爲目的作爲主觀上的必要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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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新容留吸毒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三)》第十一條規定: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兩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處罰,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爲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其他情節嚴重的。

如果我們面臨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起訴,一定要注意掌握自己的行爲是否完全符合該罪的犯罪構成,有無達到該罪的立案標準。如果有條件,建議聘請專業刑事律師,他們多年的刑事案件處理技巧和經驗,能更加有效地爲我們的當事人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