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吸毒罪立案標準

容留吸毒罪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三)》第十一條規定: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兩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處罰,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爲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其他情節嚴重的。
刑法條款來看,行爲人只要明知他人吸毒而爲其提供場所,就可以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數和次數的多少、持續時間的長短並不是構成本罪的要件,僅是作爲量刑情節考慮。犯罪最本質的特徵是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社會危害性體現在侵害國家毒品管制制度和人們的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