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犯罪主體是怎樣的,如何構成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可以說是我國刑法所規定的經濟類犯罪中的比較不常見的一個了,當說到這個罪的時候,很多人都表示並沒有聽說過相關的罪名,同時對於這個罪具體的一些情況就更加的不瞭解了,那麼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犯罪主體是怎樣的,該罪如何構成?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犯罪主體是怎樣的,如何構成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犯罪主體

一、犯罪主體

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金融機構,具體指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

其他金融機構,主要是指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的、有資格開展投資理財特定業務的信託投資公司、投資諮詢公司、投資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該犯罪主體是單位

二、構成

(一)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上市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和證券市場的管理秩序。

(二)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客觀方面

表現爲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透過操縱上市公司從事不正當、不公平的關聯交易等非法手段,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

所謂背信行爲,是指行爲人破壞與其任職的上市公司之間的法律確認的信任關係,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從事了六種非法活動,即:

(一)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二)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或者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三)嚮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四)爲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爲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的;

(五)無正當理由放棄債權、承擔債務的;

(六)採用其他方式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爲。

(三)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管人員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

(四)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

其實大家所不太瞭解的罪名,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犯罪主體也是比較特殊的一種主體,它不像一般的犯罪主體爲普通主體一樣,這個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犯罪主體必須要是金融機構,比如說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以及期貨經紀公司等等類似的金融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