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條件有哪些

一、構成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條件有哪些

構成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條件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上市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和證券市場的管理秩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48條明確規定:“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這裏的“忠實義務”,是指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對公司事務應忠誠盡力、忠實於公司,當其自身利益與公司利益相沖突時,應以公司的利益爲重,不得將自身利益置於公司利益之上;他們必須爲公司的利益善意地處理公司事務、處置其掌握的公司財產,其行使權力的目的必須是爲了公司的利益,不得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操縱上市公司進行違法行爲。

(二)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透過操縱上市公司從事不正當、不公平的關聯交易等非法手段,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

所謂背信行爲,是指行爲人破壞與其任職的上市公司之間的法律確認的信任關係,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從事了六種非法活動,即:

(1)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2)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或者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3)嚮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4)爲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爲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5)無正當理由放棄債權、承擔債務,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6)致使公司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被終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暫停上市交易的;

(7)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這主要包括:

a、挪用公司資金;b、將公司資金以某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蓄;

c、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爲他人提供擔保;

d、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或者進行交易;

e、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爲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f、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佣金歸爲己有;g、擅自批露公司祕密;h、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爲。

本罪是結果犯,必須由於背信行爲“致使上市公司造成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不正當、不公平的關聯交易,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實施惡意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爲,也以本罪論。

(四)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行爲人明知自己實施的是背信行爲,明知自己的行爲會對上市公司造成財產上損害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二、刑法規定

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二款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下列行爲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二)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或者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三)嚮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四)爲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爲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的

(五)無正當理由放棄債權、承擔債務的

(六)採用其他方式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由於進階管理人員可以代表公司對外作出意思表示,如股權的收購、債務的放棄、合同的簽訂等等,出於維護商業社會秩序的目的,公司對外作出的意思表示不因高管行爲的惡意而無效,但進階管理人員必須對公司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