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律協可以爲單位犯罪嗎

透過小編長期對我國單位犯罪的相關資料的研究來看,普通民衆如果單獨來理解單位犯罪的相關概念可能會有些吃力。大家有的時候反而不如瞭解一下我國刑法當中規定的單位犯罪的一些罪名,對這些罪名的瞭解程度可能要比單位犯罪熟悉的多。那有人比較好奇的一個問題就是在我國律協可以爲單位犯罪嗎?

在我國律協可以爲單位犯罪嗎

一、在我國律協可以爲單位犯罪嗎?

律協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符合單位犯罪的規定。

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危害社會的行爲。單位犯罪自首是以單位犯罪爲前提的,沒有單位犯罪,就不可能有自首問題的研究。

特徵

單位犯罪的主體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單位犯罪必須是在單位主體的意志支配下實施的;

單位犯罪必須由刑法分則或分則性條文明確規定。對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我國刑法對單位犯罪的處罰以雙罰制(即對單位和單位直接責任人員均處以刑罰)爲主,以單罰制(即只處罰單位直接責任人員)爲輔。

單位故意犯罪的集體意志,在很大程度上是透過決策主體體現出來的。判斷犯罪行爲是否體現了單位的集體意志,需要看犯罪行爲是否經單位負責人決定,否則,無法形成一個單位的犯意。但是,也不能簡單的認爲,負責人做出了的決定,就可以認定爲單位犯罪的意志,這是要具體分析的。例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1999年6月25日

個人爲進行犯罪違法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爲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

二、單位犯罪的認定

一)單位犯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職務活動中爲本單位牟取非法利益,根據本單位的意志而實施的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爲。

1、將單位犯罪行爲付諸實施的是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①所謂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指犯罪單位內對實施單位犯罪起主要決策作用的主管人員。一般爲犯罪單位組織中的領導者、負責人,他們是單位意志的表達者和體現者。

②所謂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指在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授意、指揮、組織下,積極參與實施單位犯罪行爲的單位內部人員,他們如未經授權或事後許可,通常不能直接代表單位的意志。

2、必須是爲本單位牟取非法利益。單位犯罪必須是謀取非法利益,即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謀取的利益,而且還必須是爲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如果謀取的是合法利益,如單位爲購買生產所需原料而行賄,不構成單位犯罪;如果是單位內部成員假借單位名義實施犯罪以牟私利,如廠長爲撈取不義之財而以單位名義向有關部門行賄等,也不是單位犯罪,而是單位成員的個人犯罪。

3、必須是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職務活動中,根據本單位的意志而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爲。

①職務活動是指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單位章程或組織原則以及單位的意志而決定從事的各種活動的總稱。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職務活動外以個人意志實施單位犯罪行爲,不能認爲是單位犯罪,而是個人犯罪。

②單位意志是指單位因欲要達到某種目的而產生的自覺的心理狀態和過程。單位的心理狀態和意志的形成過程,不同與自然人的心理狀態和意志的形成過程,也不完全是單位成員個人意志的簡單總合,而是根據單位的目的、方針、宗旨等需要而形成的一種綜合意志。

③單位犯罪必須是在單位意志支配下,根據單位意志實施的,體現的是單位的意志。就是說單位犯罪必須是經單位集體決定或者由單位負責人決定實施。因爲單位集體決定或者由單位負責人決定是單位意志的體現方式。集體決定是指經過根據法律或者單位章程規定,有權代表單位思想和行爲的機構研究決定,如職代會、股東大會、董事會討論決定等。負責人決定是指經過根據法律或者單位章程規定,有權代表單位思想和行爲的領導個人即代表者決定,如廠長、董事長、經理、行政長官決定等。如果單位代表者之外的其他內部人員在沒有得到單位授權的情況下,基於自己的意志,雖然是以單位的名義和爲了單位的利益而實施某種犯罪行爲,但也只能是個人犯罪而非單位犯罪。如果實施犯罪行爲之後得到了單位負責人的同意,則爲單位犯罪。

二)單位犯罪必須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才能成立,規定單位犯罪的法律主要是刑法分則條文。

只有法律明文規定單位可以成爲犯罪主體的犯罪,才存在單位犯罪及單位承擔刑事責任的問題,而並非一切犯罪都可以由單位構成。有的犯罪可以由個人構成,也可以由單位構成。但單位組織畢竟不同於自然人,有些犯罪只有自然人才能構成,單位根本無法實施,更談不上犯罪。有些犯罪法律規定只能由單位構成,自然人不可能成爲這些犯罪的主體,如刑法第190條規定的逃匯罪。單位實施的危害行爲,必須是被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並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爲,才構成單位犯罪。

同時,還應注意到,刑法分則中,對大最的單位犯罪,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規定了“數額較大”、“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後果”等必要要件。此時單位犯罪在客觀方面還必須同時具備這些條件,才能構成單位犯罪。

因此,即使單位實施了某種危害社會的行爲,但是如果法律沒有明文規定該行爲可由單位構成犯罪或尚未達到應受刑罰懲罰的程度,就不能認定構成單位犯罪。

律協在某些情況下也是可以成爲單位犯罪的,可律協平時的工作就是要和我國的法律打交道的,對目前已律協爲主要形式的單位犯罪還比較少見。而且在單位犯罪的認定問題上是必須要結合實際的案情的,因爲也不一定國家將單位的主要領導人員全部都判刑了就代表着屬於單位犯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