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假藥罪所得數額的認定是什麼?

生產、銷售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生產銷售假藥罪所得數額的認定是什麼?

(一)造成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

(二)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

(三)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並具有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四)根據生產、銷售的時間、數量、假藥種類等,應當認定爲情節嚴重的。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生產、銷售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一)造成輕傷或者重傷的;

(二)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

(三)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

(四)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第三條 生產、銷售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一)造成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

(二)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

(三)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並具有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四)根據生產、銷售的時間、數量、假藥種類等,應當認定爲情節嚴重的。

幫助他人銷售假藥,如果明知是假藥的,按銷售假藥罪共同論處,依據其在犯罪活動中的作用量刑,從犯的可以減輕、從輕處罰。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一定是要注意相關的刑事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刑事訴訟的處罰程序的,以免在遇到生產、銷售假藥的時候不知道如何處理的情形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