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生產銷售假藥罪有數額要求嗎?

一、認定生產銷售假藥罪有數額要求嗎?

認定生產銷售假藥罪有數額要求嗎?

1、認定生產銷售假藥罪沒有數額要求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的關鍵是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爲是否足以產生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結果。實踐中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判斷,一般來說應依賴於對假藥這種物質和他人使用假藥的可能性的事實判斷。例如。對假藥的成分、性質、效用的醫學鑑定以及對他人使用假藥的可能性的推斷。對於雖屬假藥,但對人體健康不一定產生嚴重危害的情況,需進行具體鑑定,若藥品本身不危害人體健康的,當然不能認定爲構成本罪;若藥品本身可能會對人體健康產生嚴重危害的,當然應認定爲生產、銷售假藥罪。

二、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僞劣商品類犯罪中其他罪的界限

(1)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的區別界限是:

生產、銷售假藥,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不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但是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應認定爲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這一規定體現了立法的嚴密性,不疏漏犯罪。

對於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和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的,應按處罰較重的生產、銷售假藥罪定罪處罰。這符合前述競合的適用原則。

(2)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區別界限:

①犯罪對象不同:一個是假藥,一個是劣藥。

②犯罪形態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是危險犯,而生產、銷售劣藥罪是實害犯,即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方構成犯罪。

在認定某單位、個人是否犯了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時候,並不需要確定當事人獲得的非法收入的數額,但確定犯罪情節嚴重與否,需要確定生產、銷售假藥的所得額,故此法院在量刑之前,需要確定非法收入的具體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