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假藥罪是數額犯嗎

生產銷售假藥罪是數額犯嗎

生產銷售假藥罪是數額犯嗎

生產、銷售假藥罪是行爲犯。

原因如下:

從規範層面看,刑法謙抑要求刑法經濟;在應用層面,規制經濟犯罪又要求貫徹刑法經濟。

《刑法》降低了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入罪標準,擴大了犯罪圈,使其由危險犯轉變爲行爲犯。成爲行爲犯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行爲與其結果的空間分離使其理論依據更加堅實,程序認定的便捷使其適用更加經濟,但是,爲了使生產、銷售假藥罪更全面地符合刑法經濟,需要進一步明確該罪的犯罪情節。值得注意的是,基於刑罰必要性的視角,生產、銷售假藥罪犯罪圈的擴大並不必然符合刑法經濟。同時,作爲行爲犯的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的銜接過程過於煩瑣

而數額犯中的數額是犯罪的構成要件要素之一,反映行爲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對於數額犯是否以及如何累計計算,我國刑法總則沒有一般性的規定,刑法分則規定了5種犯罪的數額累計問題,即走私貨物、物品罪,偷稅罪,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貪污罪及受賄罪。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對挪用公款罪和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罪也作出了累計數額的規定。

數額犯中的數額應當累計的前提

行爲人多次實施犯罪行爲,每次均達到構成犯罪的數額標準,此種行爲本質上已構成數罪,因連續觸犯同一罪名而以一罪論,但在量刑時只有累計計算犯罪數額才能罰當其罪、罰當其刑,對此大家不存在異議,但對以下兩種情況是否應累計計算犯罪數額存在不同的意見:

(1)行爲人多次實施違法犯罪行爲,其中有的達到了定罪數額標準,有的則未達到;

(2)行爲人每次行爲的數額都沒有達到定罪數額標準,但各次行爲的總數額達到了定罪數額標準。

生產銷售假藥罪雖然最後會與金錢有關係,但是就現有的法律來說,生產銷售假藥這種行爲本身就是犯罪,是根據事情的後果定罪的不是按照涉及金額定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