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假藥罪數額與量刑有關係嗎?

一、生產銷售假藥罪數額與量刑有關係嗎?

生產銷售假藥罪數額與量刑有關係嗎?

1、生產銷售假藥罪數額與量刑有一定的關係

根據《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生產、銷售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1)造成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

(2)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

(3)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並具有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4)根據生產、銷售的時間、數量、假藥種類等,應當認定爲情節嚴重的。

2、生產銷售假藥罪的處罰

《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方面

本罪犯罪客體是複雜客體,既包括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權利。

2、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爲。所謂“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主要指造成用藥人殘疾或者其他嚴重後遺症,或因服用劣藥延誤治療,致使病情加劇而引起危害、死亡等嚴重後果。

3、主體方面

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4、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故意的內容分爲兩部分:一是行爲人明知其生產或銷售的是劣藥而且其生產或銷售劣藥的行爲可能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結果;二是行爲人對上述危害結果的發生採取放任的心理態度,即本罪只能由間接故意構成。如果行爲人對嚴重危害的結果採取積極追求的態度,構成其他更爲嚴重的犯罪。從司法實踐中看,本罪大多具有牟取利益的目的,但法律沒有要求構成本罪必須以營利爲目的,所以無論出自何種目的,均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法院一旦受理了檢察院提出的生產、銷售假藥罪,那麼在審理過錯之中,就需要結合案件的原被告等提交上來的材料,判斷案件被告實施生產、銷售假藥行爲的獲利數額,違法生產、銷售行爲實施之後造成的後果等的因素來確定最終的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