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據《關於進一步做好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意見》的規定,刑滿釋放的人員在就業和生活保障方面有了一定的保障,如該意見第六項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對刑釋解教人員提供就業指導服務和就業崗位資訊,刑釋解教人員參加由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組織的再就業定點單位培訓的,經考覈合格並實現就業後,可根據當地政府有關規定減免培訓費用。
同時,《監獄法》對刑滿釋放的人員也有規定,對刑滿釋放人員,當地人民政府幫助其安置生活。刑滿釋放人員喪失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和基本生活來源的,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濟。刑滿釋放人員依法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三十五條
罪犯服刑期滿,監獄應當按期釋放併發給釋放證明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三十六條
罪犯釋放後,公安機關憑釋放證明書辦理戶籍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三十七條
對刑滿釋放人員,當地人民政府幫助其安置生活。
刑滿釋放人員喪失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和基本生活來源的,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