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三十五條罪犯服刑期滿,監獄應當按期釋放併發給釋放證明書。第三十六條罪犯釋放後,公安機關憑釋放證明書辦理戶籍登記。第三十七條對刑滿釋放人員,當地人民政府幫助其安置生活。 刑滿釋放人員喪失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和基本生活來源的,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濟。第三十八條 規定:“刑滿釋放人員依法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就是說對刑滿釋放人員安排工作不得歧視但是一般不能擔任公職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