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預備的處罰解釋是什麼?

一、犯罪預備的處罰解釋是什麼?

犯罪預備的處罰解釋是什麼?

對於預備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考慮到犯罪預備行爲畢竟尚未着手實行犯罪,還沒有實際造成社會危害,刑法又規定,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犯罪預備是爲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行爲。故意犯罪中介於犯罪決意與着手實行犯罪之間的一個階段。行爲人在此階段上,主觀方面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即明知其預備行爲是爲侵害某種客體制造條件,並希望以此保證犯罪的既遂;客觀方面表現爲爲實施犯罪而準備工具、製造條件,既可以是作爲的形式,也可以是不作爲的形式。

二、犯罪預備形態的主觀特徵也包括兩個方面:

(1)行爲人進行犯罪預備活動的意圖和目的,是爲了順利着手實施和完成犯罪。可見,預備犯的主觀方面既有進行犯罪預備活動的意圖,又具有進而着手實行和完成犯罪的意圖。但是後者尚未實際展開而只是在犯罪預備活動中間接地得到反映;而前者,即爲了順利地着手實施和完成犯罪而進行犯罪預備活動的意圖與目的,纔是預備犯主觀方面主要的內容和特徵所在。犯罪預備行爲的發動、進行與完成,都是受此種目的的支配的。

(2)犯罪在實行行爲尚未着手時停止下來,是由於行爲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即是被迫而非自願在着手實行行爲前停止犯罪。這是犯罪預備與犯罪預備階段中止的關鍵區別所在。所謂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足以阻礙行爲人着手實行和完成犯罪的因素,如果該因素不足以阻礙行爲人繼續着手實行犯罪的,行爲人也認識到這一點的(排除行爲人存在認識錯誤而構成犯罪預備的情形),應認定爲犯罪預備階段中止。

對於犯罪預備的具體情況,應當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的犯罪事實來進行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那麼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請律師對自己的犯罪預備情況進行辯護,具體情況下可以由辯護人根據實際來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