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非法吸收公衆存款與集資詐騙

如何區分非法吸收公衆存款與集資詐騙
律師解析:1、概念不同。前者是指行爲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的行爲。後者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爲。
2、客觀方面表現不同。前者表現爲,行爲人實施了非法向社會公衆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的行爲。後者表現爲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爲。
3、集資詐騙罪的犯罪目的是非法佔有募集的資金;而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的犯罪目的則是企圖透過吸收公衆存款的方式,籌集資金,進行贏利,在主觀上,並不具有非法佔有公衆存款的目的。犯罪目的的不同是兩者之間最爲本質的區別。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爲,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