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罪規定是什麼

信用卡詐騙罪規定是什麼

相信在生活當,很多人都遇到過詐騙這種現象。現如今的詐騙表現方式非常多,在日常生活當中,常用到的手機,也可能會接到各種各樣的詐騙電話。並且隨着信用卡不斷被大家拿來消費,有好多犯罪分子又開始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下面小編就詳細爲大家介紹,信用卡詐騙罪最新規定是什麼?

一、刑法的相關規定

1、第一百九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僞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2、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爲。

3、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4、所謂情節嚴重,是指詐騙數額巨大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這裏的數額巨大,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指詐騙5萬元以上者。至於其他嚴重情節,主要是指利用先進的技術手段僞造後又使用的;使用信用卡進行詐騙的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多次使用信用卡進行詐騙,屢教不改的;因其詐騙行爲造成他人公私財物的巨大損失的;因其行爲造成惡劣的影響的;等等。

5、所謂情節特別嚴重,是指詐騙數額特別巨大以及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標準,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指20萬元。至於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主要是指以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犯罪爲常業的;屬於累犯、慣犯或多次作案的;具有多個情節嚴重的情形的;因其詐騙行爲造成他人特別嚴重的經濟損失或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利用詐騙財物進行其他嚴重刑事犯罪的,因其行爲造成特別惡劣的影響的。

二、信用卡詐騙罪最新規定是什麼?

第一條 複製他人信用卡、將他人信用卡資訊資料寫入磁條介質、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僞造信用卡1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僞造信用卡”,以僞造金融票證罪定罪處罰。

僞造空白信用卡10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僞造信用卡”,以僞造金融票證罪定罪處罰。

僞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僞造信用卡5張以上不滿25張的;

(二)僞造的信用卡內存款餘額、透支額度單獨或者合計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三)僞造空白信用卡50張以上不滿250張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僞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僞造信用卡25張以上的;

(二)僞造的信用卡內存款餘額、透支額度單獨或者合計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三)僞造空白信用卡250張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本條所稱“信用卡內存款餘額、透支額度”,以信用卡被僞造後髮卡行記錄的最高存款餘額、可透支額度計算。

第二條 明知是僞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10張以上不滿100張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數量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張以上不滿50張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數量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量巨大”: (一)明知是僞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10張以上的; (二)明知是僞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100張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張以上的;

(四)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10張以上的;

(五)出售、購買、爲他人提供僞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10張以上的。 違揹他人意願,使用其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護照等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或者使用僞造、變造的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

第三條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資訊資料,足以僞造可進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義進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張以上不滿5張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以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資訊罪定罪處罰;涉及信用卡5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量巨大”。

第四條 爲信用卡申請人制作、提供虛假的財產狀況、收入、職務等資信證明材料,涉及僞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或者涉及僞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應當追究刑事責

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的規定,分別以僞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和僞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定罪處罰。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或其人員,爲信用卡申請人提供虛假的財產狀況、收入、職務等資信證明材料,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分別以提供虛假證明檔案罪和出具證明檔案重大失實罪定罪處罰。

第五條 使用僞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二)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資訊資料,並透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第六條 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爲目的”: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繫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爲。

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在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下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髮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公安機關立案後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着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 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行爲,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2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10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採用上述方式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 單位犯本解釋第一條、第七條規定的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依照各該條的規定執行。

透過小編的介紹,大家可以看出,我國司法解釋當中,對於信用卡詐騙的規定非常明確,如果行爲人複製他人信用卡,將他人的信用卡用來惡意消費,在達到一定數量的情況下,就已經觸犯了我國的刑法,構成了詐騙罪。我國法院會根居信用卡詐騙消費金額的不等,對行爲人進行相應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