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罪偵查立案標準是什麼

集資詐騙罪偵查立案標準是什麼

集資詐騙帶來的危害是非常大的,不僅導致很多投資者受損,也會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公安等有關部門對集資詐騙罪偵查,得到可靠的證據以後就會依法逮捕集資詐騙團伙,依法打擊集資詐騙犯罪。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和量刑標準進行依法的判刑,有關的具體內容,可以到下文進行詳細的瞭解。

一、集資詐騙罪偵查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規定,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這主要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個人集資詐騙數額累計達到10萬元以上的。所謂“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是指犯罪行爲人在主觀上具有將非法募集的資金據爲己有的目的。所謂“詐騙方法”,是指行爲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檔案和高回報率爲誘餌,騙取集資款等手段。

2、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行爲屬於“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1)攜帶集資款逃跑的;

(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具有其他欺詐行爲,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對於實施上述非法集資的行爲之一,數額達到10萬元以上的,公安機關就應當立案偵查。

二、集資詐騙罪會判多久?

解讀:集資詐騙罪定義、量刑

刑法解釋: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定義、量刑】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解釋】本條是關於集資詐騙罪及其處罰的規定。

本條所說的“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是指犯罪行爲人在主觀上具有將非法聚集的資金據爲己有的目的。這裏的“非法佔有”是廣義的,通常是指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的所有權轉歸爲自己所有,或任意揮霍,或佔有資金後攜款潛逃等等。在司法實踐中,認定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爲目的,應當堅持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既要避免單純根據損失結果客觀歸罪,也不能僅憑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根據司法實踐,對於行爲人透過詐騙的方法非法獲取資金,造成數額較大資金不能歸還,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爲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

2、非法獲取資金後逃跑的;

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

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6、隱匿、銷燬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7、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爲。但是,在處理具體案件的時候,對於有證據證明行爲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不能簡單地以財產不能歸還就按集資詐騙罪處罰。“非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個人或其他組織未經批准,違反法律、法規,透過不正當的渠道,向社會公衆或者集體募集資金的行爲。既指未經批准向社會募集資金,也指雖經批准但已經被撤銷,仍然繼續向社會募集資金。

本條所規定的“以詐騙的方法”是指,行爲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編造謊言、捏造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等欺騙的方法,騙取他人資金的行爲。不論其採取什麼欺騙手段,實質都是爲了隱瞞事實真相,誘使公衆信以爲真,錯誤地相信了非法集資者的謊言,以達到其進行非法集資進而非法佔有的目的。

綜上所述,認定非法集資的行爲是否構成本條規定的犯罪,應當從行爲人的主觀目的、行爲方式、後果等方面的具體情節研究確定。

也是需要根據法定的程序來的,偵查有偵查的手段和方法,偵查的時候也要謹防集資詐騙團伙轉移財產和銷燬證據。偵查得到的證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在對集資詐騙團伙進行起訴的時候作爲證據,同時也會作爲量刑的重要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