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沒有物證只有人證的強姦罪可以定罪嗎

一、判決書沒有物證只有人證的強姦罪可以定罪嗎

判決書沒有物證只有人證的強姦罪可以定罪嗎

只有人證口供,沒有其他證據相印證,是不能定罪和量刑的;沒有口供,但有其他證據可以相互印證,並且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也可以定罪量刑。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對於判決書沒有物證只有人證的強姦罪能否成立的規定是:“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二、強姦罪具有以下特徵

(一)必須是違背了婦女的真實意願。

判斷與婦女發生性關係是否違背婦女的意志,要結合性關係發生的時間、周圍環境、婦女的性格、體質等各種因素進行綜合分析,不能將婦女是否反抗作爲判斷是否違背婦女意願的惟一要件。對於有的被害婦女由於受到威脅、害怕等原因而不敢反抗、失去反抗能力的,也應認定是違背了婦女的真實意志。同無責任能力的婦女(如呆傻婦女或精神病患者)發生性關係的,由於這些婦女無法正常表達自己的真實意願,因此無論其是否“同意”,均構成強姦婦女罪。

(二)行爲人必須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爲。

這裏所說的“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對被害婦女施以毆打或人身強制等危害婦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婦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脅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對被害婦女施以威脅、恫嚇,進行精神上的強制,以迫使婦女就範,不敢抗拒的手段。如以殺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親屬相威脅的;以揭發被害人的隱私相威脅的;利用職權、撫養關係、從屬關係及婦女孤立無援的環境相脅迫等等。“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脅迫以外的使被害婦女不知抗拒、無法抗拒的手段,如假冒爲婦女治病而進行姦淫的;利用婦女患病、熟睡之機進行姦淫的;將婦女灌醉、麻醉後進行姦淫的等等。

針對判決書沒有物證只有人證的強姦罪是不可以可以定罪的,強姦罪屬於公訴案件,應當先向公安機關報警,由公安機關調查處理,當事人不能直接去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