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逮捕到審判要多久纔出結果

從逮捕到審判要多久纔出結果

一、從逮捕到審判要多久纔出結果?

1. 偵查期爲兩個月(案情複雜的可以由檢察院批准延長偵查一個月)然後案子移交到檢察院審查起訴,審查起訴一般期限爲1個月(當然根據案情的需要,也可適當的延長)。

2. 如檢察院認爲證據不夠充分,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則應繼續對案情和證據進行整理,再移送檢察院,由檢察院來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在收到檢察院移交的起訴材料,一般在1個月內審理。

3. 如正常的案子,走完整個司法程序,一般在5個月內可以審判終結。

二、關於犯人的提訊、押解: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到看守所提訊人犯,必須持有加蓋看守所公章的《提訊證》或者《提票》。看守幹警憑《提訊證》或者《提票》提交人犯。

看守所應當建立提訊登記制度。對每次提訊的單位、人員和被提訊人犯的姓名以及提訊的起止時間進行登記。

第二十三條 提訊人犯,除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或者宣判外,一般應當在看守所訊問室。提訊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因偵查工作需要,提人犯出所辨認罪犯、罪證或者起贓的,必須持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領導的批示,憑加蓋看守所公章的《提訊證》或者《提票》,由二名以上辦案人員提解。

不符合上述兩款規定的,看守所應當拒絕提出人犯。

第二十四條 對於轉送外地或者出所就醫的人犯以及捕獲的看守所逃犯,必須實行武裝押解。

押解任務由看守幹警帶領武警執行。押解工作應當根據被押解的人數保證安全的需要,配備足夠的押解力量。押解途中,必須提高警惕,嚴加看管,防止發生脫逃、行兇、自殺等意外情況。需要中途寄宿的,憑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證明文書,由當地看守所協助羈押,不準被押解人犯住旅店。如果距離看守所太遠,應當商請當地公安派出所、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民兵組織協助並安排適當住處,確保安全。

綜上所述,從逮捕到審判多久出結果並不能一概而論,因爲各種案件的複雜程度是不一樣的,以及案件的複雜程度也是不一樣的,因此複雜的案子就需要將案件傳送給公安部門進行偵察然後再決定案件接下來的走向,如果是一般的案子只需要照程序辦理然後半年內即可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