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執行機關是哪個

一、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執行機關是哪個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執行機關是哪個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爲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爲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哪些情形可以監視居住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規定,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應當覈實犯罪嫌疑人的住處。犯罪嫌疑人沒有固定住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爲其指定居所。

在符合監視居住的條件時,需要先做出監視居住的決定,之後纔是依法採取監視居住措施,這就涉及到具體執行的問題了。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以及人民法院都是有權決定採取監視居住,但具體到執行的時候,一般就是由公安機關來執行。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