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條件

一、檢察機關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條件

檢察機關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條件

在符合監視居住條件的情況下,滿足以下任一條件的,則可以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2、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二、監視居住能否折抵刑期

監視居住可以折抵刑期,但是要分情況。

1、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採取監視居住的,監視居住期間不能折抵刑期;

2、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應當折抵刑期。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被監視居住人的義務及違反義務的法律後果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75條中,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條件作出了規定,但不管是哪一種條件下,僅僅是可以指定居所,並非是應當指定居所。尤其是針對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如果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話,那麼也需要經過上一級公安機關的批准之後,纔可以對其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這有一定的條件限制,因此也不能隨便的就可以指定居所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