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警察一般什麼時候抓人

一、警察一般什麼時候抓人

法律規定警察一般什麼時候抓人

這個問題比較寬泛。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二十四條之規定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實踐中公安機關出於防止嫌疑人逃跑的目的一般發現作案行爲就先拘留了。

二、刑事案件的立案條件是什麼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八條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爲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爲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決定不予立案後又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或者發現原認定事實錯誤,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立案處理。

由此可見,立案的標準有三條:

1、有犯罪事實

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爲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這種犯罪事實已客觀存在,非主觀臆測;已有證據證明,並非毫無根據。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爲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如果其行爲僅構成犯罪,而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也不應立案。

3、屬於自己管轄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五條經過審查,認爲有犯罪事實,但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立即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移送案件通知書,在二十四小時以內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並告知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辦理手續,移送主管機關。

對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的事項,在接報案時能夠當場判斷的,應當立即口頭告知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向其他主管機關報案。

對於重複報案、案件正在辦理或者已經辦結的,應當向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作出解釋,不再登記,但有新的事實或者證據的除外。

刑事案件一般是先立案,之後再進行偵查,而在偵查的過程中發現有重大嫌疑的人,那麼就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對其採取強制措施,也就是我們說的抓人。而警察在確定了嫌疑人之後多久纔可以開始抓人了,這個問題法律中並未有明確的規定,只是規定了在什麼情形下可以對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比如,發現他人正在預備犯罪、實施犯罪,此時就可以馬上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