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般在什麼時候指派律師?

一、法院一般在什麼時候指派律師?

法院一般在什麼時候指派律師?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派律師、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等法定情形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爲其提供辯護。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爲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爲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爲其提供辯護。

二、法律援助的特徵一般有哪些?

法律援助有以下特徵:

1、法律援助是國家的責任、政府的行爲,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實施。它體現了國家和政府對公民應盡的義務。

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爲,是國家社會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3、受援對象爲經濟困難者、殘疾者、弱者,或者經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對象。

4、法律援助機構對受援對象減免法律服務費,法院對受援對象減、免案件受理費及其他訴訟費用。

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訴訟法律服務,也包括非訴訟法律服務。主要採取以下形式:刑事辯護和刑事代理;民事、行政訴訟代理;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公證證明。

綜合上面所說的,由法院指派律師一般是當事人要符合法律援助的情形纔可以實施,當被告有困難,或者被告是屬於殘疾人,那麼就可以獲得保護,所以,在處理的時候會結合法律所規定的條款來,其目的性也是爲了保障到公民的合法權益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