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守所死亡怎麼辦

根據看守所條例規定,看守所的在押人員在羈押期間死亡的,應當立即報告人民檢察院和辦案機關,由法醫或者醫生作出死亡原因的鑑定,並通知死者家屬。對於非正常死亡的,還應經過當地人民檢察院檢驗,並通報辦案機關。在押人員死亡後,由看守所通知在押人員的近親屬領回屍體火化,沒有近親屬的或者拒絕領回的,由看守所予以火化。

在看守所死亡怎麼辦

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檢察辦法

第十九條

 在押人員因病死亡,其家屬對看守所提供的醫療鑑定有疑義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應當受理。經審查認爲醫療鑑定有錯誤的,可以重新對死亡原因作出鑑定。在押人員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檢察院接到看守所通知後,原則上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對屍體進行檢驗,對死亡原因進行鑑定,並根據鑑定結論依法及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