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不得辦理取保候審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檢察院不得辦理取保候審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檢察院不得辦理取保候審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不得辦理取保候審的法律規定主要有以下幾條: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七十八條: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嚴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規定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除外。

《高檢規則》第三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的申請主體,對於取保候審的申請主體即申請取保候審的主體資格問題,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明文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這是一項授權性規定,也是一項排他性規定,這一規定即將申請取保候審的主體資格授予給了已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辯護人。“法定代理人”就是指依法代理被代理人從事某種行爲的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近親屬”則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二、解除取保候審的流程有哪些?

解除取保候審的流程爲:

(一)審覈解除取保候審的條件。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審查,看是否符合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取保候審期間是否存在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情形。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各種法律手續。如果符合解除取保候審的條件,案件承辦人應當寫出《呈請解除取保候審報告書》,經辦案單位審查同意後,辦案人員再製作《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通知書》,辦理解除手續。

(三)解除對被取保候審人員的監督、約束。在辦理相關手續時,辦案人員宣佈《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並讓犯罪嫌疑人在該決定書回執上簽字,同時,辦案人員還要製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並通知到指定的銀行領取保證金。至此,解除手續辦理完畢。

解除取保候審的流程主要有三個:第一,審覈是否符合解除取保候審的條件;第二,辦理各種相關的手續;第三,執行解除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就不能申請取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