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辦理取保候審流程有哪些?

刑事拘留辦理取保候審流程有哪些?

刑事拘留辦理取保候審流程有哪些?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爲其申請取保候審。

1、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律師申請取保候審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2、有權決定的機關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後7日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覆。

3、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並且提出了保證人或者能夠交納保證金的。公安、司法機關應當同意,並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5、如果機關收到執行機關已沒收保證金的書面通知,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意見後,應當在五日內作出變更強制措施或者責令犯罪嫌疑人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的決定,並通知執行機關。

6、決定重新交納保證金的程序,適用本規定的有關規定。

(1)執行機關應當向被取保候審人宣佈沒收保證金的決定,並告知其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沒收保證金決定書》後的五日以內,向執行機關的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複覈一次。上一級主管機關收到複覈申請後,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複覈決定。

(2)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已過複覈申請期限或者經複覈後決定沒收保證金的,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應當及時通知銀行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上繳國庫。

7、採取保證人形式取保候審的,被取保候審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經查證屬實後,由縣級以上執行機關對保證人處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並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決定機關。

8、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

9、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依據法律刑事拘留辦理取保候審可以是申請保證人或繳納保證金的形式申請。保證人則必須是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或者代理律師來擔任,並且在取保候審期間擔負一定的責任。依法以書面申請的形式向司法機關提出申請,相應機關會在7日內給出答覆。符合要求可以取保候審的則依法以保證人或交保證金的形式辦理手續,不符合的則被駁回。取保候審結束後,期間沒有出現違規事件則在結束後退還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