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後取保候審怎麼辦理?

一、刑事拘留後取保候審怎麼辦理

刑事拘留後取保候審怎麼辦理?

1、取保候審的申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犯罪嫌疑人聘請的律師,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

2、取保候審的決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後,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覆。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准,並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並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

3、取保候審的執行。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爲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執行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並令其簽名或蓋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的,取保候審期間屆滿以後,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將保證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告知保證人解除擔保。

4、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取保候審的期限屆滿,或者發現了有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或者案件已經辦結的,原決定機關應當作出撤銷取保候審的決定,並通知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

二、取保候審期間應該遵守的規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應該嚴格遵守以下相關規定:

1、沒有經過公安機關的批准,不可以離開所居住的市或者縣;

2、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常住地址、所在單位或者聯繫方式發生變化的,必須在24小時內向公安機關報告;

3、在接到傳訊的通知時,應該按規定時間及時到案;

4、不可以透過任何形式干擾證人出面作證;

5、不可僞造、銷燬證據或者串供。

根據法院、檢察院或公安機關可根據案件實際需要,被取保候審人還需遵守以下規定:

1、不可進入特定的場所,從事特定的活動;

2、不可與特定的人員見面或通信、電話等,特定的人員通常指的是與案件有關的辦理人員;

3、需將個人的護照、出入境證件、駕駛證等證件,交由公安機關儲存。

取保候審的要求是不是累犯,要犯,因此拘留期間,只要符合條件的都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如果公安機關不同意取保候審也沒有關係,可以再次向監察機關申請。但是取保候審期間要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否則有可能被取消取保候審。